CFC新税制2023上路 台商留意

个人CFC适用条件一览

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国公司CFC新制将于2023年上路,KPMG安侯建业指出,若台商个人对境外低税负地区公司具实质控制力,且该公司无实质营运或股利收入占比过高,还有个人当年度CFC盈余超过新台币700万元,若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台商将落入课税范围。

CFC税制起源于过去台商无法直接投资大陆,纷纷透过免税天堂纸上公司西进投资,而且该类台商长年将盈余保留在境外纸上公司且不分配回台,等于藏富海外以规避税负。

为有效防堵其避税行为并因应全球最低税负制,我国采取「先糖果后鞭子」策略。

我国自2018年8月提供「糖果」,也就是境外资金回台专法,透过专法给予台商两年时间将境外资金运用优惠税率8%~10%汇回台湾,实质投资者可减半课税。

接着是在资金专法设定「鞭子」,也就是CFC税制的日出时程,财政部在2021年完成CFC法制作业,行政院近日则正式宣布台版CFC制度2023年上路,针对台商境外纸上公司盈余比照国内税制课税。

未来台版CFC上路后,KPMG安侯建业执业会计师叶建郎表示,台商个人若持有低税率国家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响力(低税率定义为当地企业税率低于14%,或港、星、马等境外所得不课税国家)且该公司无实质营运或非实质营运收入如股利、利息超过企业营收一成以上,还有个人当年度CFC盈余或亏损超过新台币700万元,只要同时符合这三大条件,国税局可将该公司帐上获利直接认列为个人海外投资收益,适用个人最低税负制。

以台商个人最低税负制而言,即为境内外所得与CFC损益合计,扣除每人每年670万元基本免税额后,再适用20%最低税负,若个人最低税负超过综所税额则需补缴差额税款。

至于台企在海外的控股公司投资收益,则列入境内营利事业所得适用20%营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