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海外布局 留意CFC規定
财政部。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日前公告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即俗称避税天堂)参考名单,包含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马来西亚等79个国家或地区上榜,台商若在这些国家设有据点,应留意CFC课税规定。
不过财政部赋税署强调,79个国家或地区仅是参考,意思是「包含但不限于」,实务上在检视CFC课税规定时,仍会按照个案事实来个别判断。
财政部表示,CFC制度自2023年起实施,我国营利事业及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在「低税负区」关系企业的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或具有重大影响力者,应依规定认列投资收益或计算营利所得课税。
CFC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名单 图/经济日报提供
因此,营利事业或个人若投资我国境外企业,应检视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为财政部点名的避税天堂、是否触及CFC课税规定。
据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最新名单,主要仍分为两类。首先是当地营所税法定税率未超过14%,共31国家或地区,包含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过去台商常会运用的避税天堂,以及澳门、爱尔兰、安吉拉、巴贝多、巴哈马、东帝汶、匈牙利、阿拉伯联合大公国等。
其次是境外来源所得不课税或在实际汇回时才计入课税,共48个国家或地区,包括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贝里斯、汶莱、刚果、史瓦帝尼、乌拉圭、玻利维亚、哥斯大黎加等。两类别合计79个避税天堂。
检视最新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名单,与去年公布的名单差异不大,从去年原本81个降到剩79个,主要是阿拉伯大公国从境外所得不课税移到法定税率低于14%类别,另外非洲国家查德、尼日则自榜中删除。
财政部官员强调,没有被列在避税天堂名单的国家或地区,不代表完全赦免,各地区是否属CFC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提供特定税率或税制者,会依个案事实个别判断。
财政部表示,若符合低税负区,营利事业或个人应依CFC办法规定检视该境外企业是否直接或间接受其控制,即是否属其CFC,若属CFC,应依规定认列境外投资收益或计算境外营利所得,并依规定在每年5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