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境外信託 留意CFC申報

家族境外信托,留意CFC申报。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日前公布信托适用CFC(受控外国企业)税制解释令,安永家族办公室执业会计师林志翔昨(8)日提醒,境外信托并非CFC避风港,家族运用境外信托传承时,记得两步骤检视是否必须申报CFC。

CFC制度自2023年起上路,个人、营利事业今年5月将首度与CFC税制交手,财政部陆续发布相关法规,其中针对境外信托适用CFC相关规定,近期财政部提出更明确解释。

境外信托适用CFC税制相关规定

林志翔指出,「境外信托」向来是高资产人士在家族传承时常会运用的传承工具,却非CFC的避风港,在CFC税制下,是以信托实质受益人为课税对象,信托委托人将境外低税负区的关系企业股权透过信托安排,无法规避CFC。

林志翔提醒,若家族传承具有境外信托架构,在迎战CFC制度时,可依循两步骤检视,第一是判断信托类型是自益或他益信托,第二,判断是否符合CFC持股比率等要件,并确认谁应该申报CFC。

依财政部解释,孳息受益人已确定且特定者,受益人和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负区关系企业的股权合计达50%或对其具控制能力者,该低税负区关系企业应认定为孳息受益人的CFC。

举例来说,陈先生原本直接持有A公司100%股权,后来透过信托安排,将全数股权移转到信托业者持有的附属管理公司下,信托孳息受益人为陈先生的长子、次子,受益比率分别为70%、30%。

林志翔表示,前述案例显然是他益信托,申报CFC的义务是实质受益的长子、次子,接下来要判断CFC认定。长子受益比率70%,单个人就超过50%,A公司为长子的CFC;次子受益比率虽仅30%,但因二亲等内关系人须合计,加计长子的70%后为100%,A公司也是次子的CFC。

林志翔提醒,CFC申报包含相关揭露规定,前述境外信托架构下,受益的子女们,只要其中一位有申报CFC,其余子女也难以规避,常见也可能发生兄弟阋墙,互相检举,诚实申报仍是上策。

林志翔表示,信托形式与态样会根据信托契约内容而有所不同,涉及税务影响与复杂度也不尽相同,除留意个人CFC外,也应重新检视境外信托架构是否存有遗产税、赠与税、所得税等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