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代管资产 留意申报3要点

所谓信托,依信托法指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关系。

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各项收益,应由信托所得的实质归属人在信托个体获取所得的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其中,特定金钱信托(如投资国内外基金)和集合管理运用帐户都适用一般信托课税规定,于信托所得发生年度课税。

国税局表示,信托是现在很常见的财产管理模式,因此受托人不一定是银行或信托业者等专业机构,或许是私人间依信托法规定书立契约来成立信托关系。

国税局提醒,信托行为的受托人必须就每一个信托关系分别设置帐簿,详细记载各信托的收支项目,并取得支出凭证。

且相较一般所得税申报模式,受托人必须有设帐及管理义务,因此原则上不能因为成本费用不明而主张依部颁标准计算费用率,否则可能违反税捐稽征法第45条规定,遭国税局开罚。

国税局表示,信托关系中若有衍生相关收入,受托人必须在所得发生的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减除成本、必要费用及损耗,分别计算受益人的各类所得额,于隔年1月底前向国税局申报,如果未申报,也会面临相关罚则。

其中应申报项目包括各信托的财产目录、收支计算表,以及依规定计算或分配给受益人的所得额等文件,要依规定格式向国税局列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