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财会与税制差异 企业申报要留意
企业申报,不能只用财务资料,应留意税制限定范围。国税局指出,实务上常见到企业财务所得与税务课税所得的四大差异,包括列支限额、业外损失、未实现费用及损失、收入与费用配合原则等。
国税局表示,企业的财务会计所得是依商业会计法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计算而来,目的在提供投资者或债权人公允表达的财务资料。然而,税务上的课税所得是依所得税法计算,当财务所得与税务课税所得发生差异,企业在报税时要依法进行帐外调整。
第一,以列支限额而言,官员指出,税法上常见到企业列报费用或损失、却遭到国税局打回票,关键就是部分项目在财务会计上并无限制、但税法有列报上限,像是交际费、捐赠、折旧、差旅费、职工福利等。
官员举例,依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企业列报无形资产只能以「出价取得」为限。然而,曾有A公司列报了专利费用1亿元,但是实际上其专利是租赁使用权、并非取得权,因此国税局最后不予认列1亿元费用、并要求补税。
第二,如果企业有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损失,虽然财会上可以认列,但官员强调,税法上只要是业外损失,是不得申报认列的,像是企业滞报金、怠报金支出,还有非营业所需之损失。
第三,企业未实现费用及损失无法认列,官员举例,像是兑换损益、销货折让、其他损失、投资损失等,只要是法律未规定或未经财政部专案核准,企业都不能申报认列未实现费用、损失以抵税。
第四,收入与费用需符合比例原则,企业如果没有该项业务却列支出,或是明显超出市场行情,国税局将认定不符公司业务而剔除,最常见的就是广告费用分摊、派驻海外人员费用、免税所得之损费。
官员举例,过去曾有企业明明没有外销美国需求,但是董事长却将自己女儿派驻在当地并且列报派驻海外人员费用,最后遭国税局要求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