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交际费 留意上限

财政部台北税局表示,如果公司员工去境外出差有交际费,应并同当年度其他境内交际费一同申报。不过,企业须留意交际费列报上限,一般全年进货净额在3,000万元以下企业,申报交际费抵税额度不得超过进货净额的千分之1.5。

依我国所得税法第37条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企业可计算交际费限额列报,但公司必须留存统一发票或收据列在帐簿上,否则会被认定为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本业费用、遭国税局补税

举例来说,若企业在外宴客招待费用以统一发票为凭,即使合作对象是免用统一发票的小商家也要索取普通收据,免记帐簿。如果是购入物品餐券礼券或其他产品等,必须在帐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成本金额,并保留统一发票或收据。

中秋佳节将至,不少企业也会赠送礼品客户或是合作公司,国税局官员指出,营利事业为扩展业务的礼品或餐费,在公司帐务处理上应列为交际费入帐,不得列为其他费用。若企业申报交际费时,税局将依照限额计算,超出部分就会剔除并要求公司补税。

按照查核准则规定,全年进货净额在3千万元以下公司,一般企业交际费上限为进货净额的千分之1.5,若是使用蓝色申报书企业、则上限为千分之2。

企业进货净额若超过3千万元,一般公司交际费上限为千分之1,使用蓝色申报书企业则为千分之1.5。

举例而言,A公司2017年申报境内交际费2百万元、境外交际费50万元。但国税局查核后发现,适用蓝色申报书的A公司单年进货净额才6亿元,等于交际费申报上限仅90万元,多列的160万元不得抵减公司所得。

官员指出,多列报的交际费除补税外也要加计利息,即为按照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1.04%依日计算。若A公司被查核到有误餽赠费用为其他项目,餽赠费用也要改列到交际费,若超出上限则无法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