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屋租赁所得 按比例计税

房屋税籍一览

财政部近日公布房屋税籍统计,全国约有122万户房屋为公同共有或分别共有情况。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若将共有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该笔租金必须按照各个共有人持有比例计算、列为综合所得并课税

根财政部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合计约801万户房屋,其中2万户地下室、122万户共有房屋、18万户为非住家用房屋如营业团体使用、602万户为自住屋、9万户为建筑结构,仅48万户为非自住屋、也就是囤房税政策可能课征对象

所得税法规定,若房东租屋营利事业、该营利事业即为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房租给房东时,营利事业须先行申报扣缴,以房东个人出租人扣取一定税款。若房东为境内居住者适用扣缴率10%,若为境外居住者则适用20%扣缴率。

但有些房屋持有人不只一人,也就是涉及到共有房屋情况,实务上多为兄弟姊妹共同继承祖厝或亲属遗产。高雄国税局官员指出,我国在1982年因应实务案例发布函释,共有房屋者的租赁所得必须依照比例分配列为综合所得。

举例来说,曾有一对兄弟在2017年共同继承一栋房屋、分别持有一半比例,并将房屋出租给企业C,但C每个月将12万元租金给付给哥哥并申报扣缴1.2万元,隔年哥哥则申报综所税列为租赁收入并课税,弟弟未申报课税。

经国税局查核后,发现该屋为兄弟共同持有,因此要求C必须将租金12万元依1/2比例分别汇给两人,也就是每月给哥哥、弟弟各6万元,而且要更正扣缴凭单原本为针对哥哥扣缴1.2万元,要改为对兄弟各扣缴0.6万元。

官员也指出,过去有兄弟姊妹共有房屋,但因收租方便,把租金约定给其中一位代理人受领,但依民法第103条规定,所谓代理人只有代理签约、收租权限实质权益仍属出租人(房东),国税局认定租赁所得依比例列为各个房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