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帮忙缴税 应注意房东「实拿」多少

记者徐珍翔台北报导

民众租屋,先和房东谈好租金,最后却被凹「代缴租赁所得税」的案例时有耳闻。台北国税局提醒,租赁所得应注意「实拿」概念──房客代缴税款也算房东所得,因此,房客计算每月扣缴税款时,所谓「租赁所得」应会高于合约所载「租金」。

台北国税局表示,租赁两造若约定由承租人(以租屋而言,即指房客)代替出租人(指房东)履行某项纳税义务,甚至是其他债务,承租人因履行该约定所支付的任何代价,都应视为出租人租赁财产权利的代价,与支付现金的租金性质完全相同。

该局进一步说明,根据全民健保扣取及缴纳补充保费办法,在扣缴义务人给付各类所得时,只要单笔所得金额新台币5,000元,还得按2%费率扣取补充保险费,此笔费用也得列入出租人的租赁所得。

举例来说,某公司向房东租屋,双方租赁契约载明,该公司每月须付租金60,000元,此外,还必须负担租金的扣缴税款、补充保费应缴税额。在计算租金扣缴基准时,必须把房租60,000元视为房东在缴纳10%扣缴率及2%补充保险费率后的「实拿」金额。

因此必须用60,000元除以88%(1-10%扣缴率-2%补充保险费率)反推回去,再以结果6 8,181元乘以10%扣缴率,可知该公司每月应缴纳租赁所得扣缴税款为6,818元,另外,该公司还得缴纳补充保费1,363元(6 8,181元乘以2%补充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