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代子女缴房贷 应报缴赠与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父母无偿代子女缴纳房屋贷款的代偿行为,不论是偿还部分本金或利息,已使子女获有财产上的利益,实质上与赠与现金或存款无异,应于当年度赠与总额超过免税额时报缴赠与税。
举例说明,陈太太的儿子陈大雄尚有未缴清房贷新台币600万元,陈太太因想减轻大雄的负担,而在今年度以自有资金替大雄偿还剩余贷款,在扣除掉当年度赠与税免税额新台币244万元后,陈太太应申报并缴纳赠与税35万6,000元【(600万-244万)x税率10%】。
此外,针对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国税局也提醒,应以实际支付金额列报为取得成本。
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向建设公司购入房屋土地,如约定价款包含房屋装潢费用,但实际上并未装潢,于出售该房地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取得成本应以实际支付金额列报。
举例说明,甲君于2020年2月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土地买卖契约书,约定买卖总价1,500万元及房屋装潢费用120万元,嗣甲君于2022年10月间出售该房地,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依原买卖契约书所载金额申报取得成本1,620万元(房地1,500万元+装潢费120万元)。
但国税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设公司装潢,且建设公司已开立装潢销货退回证明单,认定甲君虚列成本120万元,除补征税款,并裁处罚锾。
纳税义务人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倘订定买卖契约后另有协议退货或折让的情况发生,应以实际支付金额申报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