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申报契税函」 夫妻相互赠与房屋是否应报缴契税?

民众咨询缴税问题?(图/地税局提供)

记者杨淑媛/桃园报导

请问,我们是夫妻,相互赠与房屋是否应报缴契税?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王先生在自有土地出资盖透天厝,于建造完成前,中途变更起造人为配偶王太太,并由王太太取得使用执照,因接获稽征机关申报契税辅导函」,遂询问,夫妻相互赠与财产课征赠与税,赠与土地也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为何赠与房屋却要报缴契税?

地方税务局20日指出,因现行契税条例并无夫妻相互赠与房屋免征契税的规定,民众因赠与、买卖、交换、分割、承典或占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依契税条例第2条规定,均应申报缴纳契税。又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因赠与、买卖、交换中途变更起造人名义并取得使用执照者,依契税条例第12条,应由使用执照所载起造人申报缴纳契税,请民众留意,以免漏报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因中途变更起造人名义,取得使用执照应申报契税案件,须在建筑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起60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检附使用执照影本及买卖﹙合建﹚契约书工程合约书影本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税捐机关申报契税。如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契税者,每逾3日加征应纳税额1%之怠报金,最高以应纳税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5,000元。

民众如有任何不明了之处,欢迎来电查询,将有专人为您服务。总局: 3326181分机2752至2757、2762至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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