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保单要保人变更 应注意赠与税、遗产税申报规定
保单要保人的变更,应注意赠与税及遗产税申报规定。(图/小花平台保险+)
台湾人爱买保险的程度众所皆知,相信大家都知道,保单契约具有财产价值,要保人并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然而,你可知道民众如果要变更以本人为要保人之保单,需特别留意赠与税相关课税规定,以免个人权益受损!
根据财政部国税局说明,依照《保险法》规定:要保人在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的权利,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旦变更要保人为他人时,意即移转保险法上财产权益予他人,此时赠与行为即成立,应按截至要保人变更日的保单价值来计算赠与价额,当年度赠与财产超过新台币220万元者,则赠与人需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
财政部国税局并进一步指出,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如果变更要保人的行为是发生在原要保人死亡前两年,而要保人变更的对象为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或是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则该赠与行为符合该条文中「视为遗产之赠与」的规定,仍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换句话说,原要保人于死亡前2年内如有赠与前揭对象之保单价值,则变更后的要保人一定要记得将保单价值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以免遭补税处罚。 有关赠与税和遗产税相关问题,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财政部国税局网站查询相关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