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前2年600万赠与给配偶未报遗产税 遭国税局处分

▲过世前两年赠与配偶财产,应该要并入遗产总额当中申报遗产税。(图/pixabay)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配偶间相互赠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虽不计入赠与总额,但属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仍应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依同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配偶间相互赠与财产时,依前述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以致无须申报赠与税,但是配偶间相互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或股票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2项及第42条规定,赠与人应检附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供地机关或股票发行公司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故赠与人仍应办理赠与税申报。

但配偶间相互赠与存款时,因无产权移转登记问题,是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倘赠与人于赠与后2年内死亡,则继承人(或配偶)办理遗产税申报时,查无相关赠与税申报资料,导致继承人容易疏忽而漏报赠与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

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于108年3月间死亡,经该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内自其银行帐户转帐600万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赠与情事但乙君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未依同法第15条规定,并入遗产总额申报课税,该局除将该笔赠与并入遗产总额核课遗产税外,并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