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前两年内赠与配偶财产 不列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内

国税局表示,夫妻互赠财产在过世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规范民众可多多关注。(图/翻摄自pixabay)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赠送给配偶的财产,依遗产税与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应该并入遗产总额中计算课征遗产税。

但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是法定财产关系消失,例如夫妻一方死亡时,以夫或妻现存的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赠与的财产不可以列入被继承人及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之内。

国税局举例假设A君在2020年2月死亡,其遗留的各项财产有2600多万元,婚后财产大约是2000万元,另外在2019年2月以转帐的方式赠送配偶B约500万元,而配偶到继承日前合计各项财产约1100万元,都属于婚后财产,且其配偶B也未动用A君所送的500万元。

依照民法所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情全,被继承人A君列入计算财产仍是2000万元,但是配偶B君因为是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所赠与的财产,所以配偶B财产仅剩下600万元,而配偶B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扣除额可以达700万元【(A君2000万-B君600万)÷2】,但提醒A君所赠的500万元仍要计入遗产总额之中计算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