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财产未给付配偶 小心被追遗产税
▲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的立法目的是贯彻双方平等的原则。(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与赠与税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如果是依据民法1030条之一主张配偶剩余财产差额请求权者,纳税义务人可以在遗产税申报总额中扣除请求权金额。如果在税捐稽征机关核发遗产税款缴清证明书或者免税证明书之日的一年内,给付请求权财产给被继承人的配偶,没有依规定提供给付证明文件,未给付的部分会被追缴遗产税。
北区国税局指出,民法的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的立法目的是贯彻双方平等的原则,所以法定财产关系消灭时,剩余财产较少一方的配偶可以请求双方剩余财产差额的二分之一。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性质上是为生存配偶对被继承人的债权请求权,不属于遗产税的课征范围因此可以从遗产总额扣除。如果生存的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差额请求权,自应与其他继承人协议,并待其履行,并不是该请求权一经主张生存的配偶即管领任何一项仍属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换言之,分配请求权内容及范围须待生存配偶请求并取得财产所有权后,才告完成。
北区国税局举例,甲君的丈夫死亡,甲君代表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列报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1700万元,经核发遗产税免税证明书。却逾限未提供给付的证明文件供核,乃遭剔除该请求权扣除额,补征应纳税额130万元并加计利息。
配偶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该请求权为其法定权益,应准予列报扣除额,经北区国税局局查得继承人间仍有争执,并未能给付该请求权金额的财产予甲君,是以,相当于该请求权价值的财产即不得排除于遗产税的课税范围,故驳回其复查申请。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主张扣除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者,应于规定期限内将移转明细表连同移转事实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存折影本或土地、房屋登记誊本等,送交税捐稽征机关备查。如有特殊原因,无法于期限内给付该请求权金额的财产予被继承人之配偶,也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之1规定,报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准展延给付期限,否则期限届至仍未给付该请求权金额的财产,未给付部分将须补缴遗产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