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权会检举邱淑媞滥用烟捐 国健署3000字回呛勾结烟商

国健署长邱淑媞遭烟权会检举,国健署3000字回呛。(图/本报资料照)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烟捐」补助用图近日闹得沸沸扬扬,台湾吸烟者权益促进会理事长陈麒安3日,呛烟捐补助根本是随官员的喜好而定,到监察院检举邱淑媞「违法失职、图利特定政党个人政策措施失当」。国健署晚间发表3000多字新闻稿反击,表示涉及诬告罪部份,已循法律途迳处理,并批评烟权会反对烟害防制,形同是站在与烟商同一边,应尽速公布发起人成员背景经费来源,厘清与烟商间之利益关系

对于「烟捐」补助屡遭质疑,国健署频频回应,这次面对烟权会到监察院检举,更是发出3000多字新闻稿反击。陈麒安主张,烟捐根本就不应该收,现状非但收烟捐,还不受监督,「随官员的喜好,没有法治化,无法监督就会造成制度上的问题。」

国健署则指出,烟捐最大用途是挹注健保,弥补因吸烟造成的额外健保支出;若没有烟捐,健保在93年就已必须调涨保费,否则恐面临倒闭危机,结果在保费入不敷出之下,一直维持到99年才调涨,就是烟捐的功劳,另外,烟捐也补助了社福机构弱势者健保费、偏远地区医疗等。

外界近日指控「烟捐」补助浮滥,国健署说,烟捐的分配与使用,都是按照政府预算及决算程序办理,并接受立法院预算审查及接受会计单位审核,接受补助的民间团体,亦依法规定,编列于预算中,并依据卫生福利部补(捐)助款项会计处理作业要点,以及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审议作业等规定审查及补助。

陈麒安频频主张不应收烟捐,国健署表示,吸烟者是受害者,而烟害防制是为保护吸烟者、家人及其周遭人的健康,认为烟权会攻击、污名国民健康署与烟捐的行为,反对烟害防制,形同是站在与烟商同一边,而不是站在保护吸烟者生命权健康权、家人健康幸福的这一边,呼吁烟权会能立即公布发起人成员背景及经费来源,尽速厘清与烟商间之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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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健署反击全文如下:

公布发起人及经费来源,厘清与烟商之利益关系;并重申: 烟捐调涨及使用乃依法行政

针对某自称烟权团体之人士到监察院检举国民健康署「违法失职」、「图利特定政党与个人」及「政策措施失当」等,国民健康署表示,该等指控违反事实,涉及诬告罪的部份,已交由律师循法律途迳处理。国民健康署指出,烟捐最大用途是挹注健保,弥补因吸烟造成的额外健保支出;若没有烟捐,健保在93年就已必须调涨保费,否则恐已面临倒闭危机,结果在保费入不敷出之下,一直维持到99年才调涨,即是因烟捐的挹注。此外,烟捐也补助了社福机构、弱势者健保费、偏远地区医疗等。国民健康署表示,吸烟者是受害者,而烟害防制是为保护吸烟者、家人及其周遭人的健康。该团体攻击、污名化国民健康署与烟捐的行为,反对烟害防制,形同是站在与烟商同一边,而不是站在保护吸烟者生命权、健康权、家人健康幸福的这一边。该署希望该团体能立即公布发起人成员背景及经费来源,尽速厘清与烟商间之利益关系。

国民健康署严正表示,该署为政府机关有关烟捐之分配、使用,悉依政府预算及决算程序办理,并接受立法院预算审查及接受会计单位审核。其中,烟捐补助民间团体,亦依法律规定,编列于预算中,并依据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卫生福利部补(捐)助款项会计处理作业要点,以及烟害防制及卫生保健基金审议作业要点等三项规定,进行审查及补助;各补(捐)助案件于执行后,均须将原始凭证连同收支明细表,汇送机关审核,并按季于机关网站公开,且年度补助报表均依规定报上级机关、行政院主计总处及审计部。国民健康署说明,行政单位审查补助申请时,系依法令规定之内容与流程,就其用途与经费之合理性等等进行审查,并无政治考量。诬控者把一个少于10万元、小额的部份补助案,讲成是发包整个农民历;继而又扩大诬指为几百亿在替某政党助选,会不会太夸张?

有关烟捐用途一事,国民健康署再次严正声明,烟捐补助民间团体,系法有明订之用途,占烟捐总经费约万分之2,用于协助烟害防制、癌症防治或健康促进,其中,有一小部分被质疑其活动主题似乎不是烟害防制等,系因活动本来就不是由烟捐主办,而是仅予以小额的部分补助,将烟害防制、癌症防治或健康促进,纳入于该活动或印刷品中(例如该团体所称侯姓委员之农民历,其经费乃系民间另筹,国民健康署仅以小额经费在农民历刊登烟害防制宣导)。最主要是若直接印制完全以烟害防制为目的之印刷品,或全额补助办理一个以健康为名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将非常高,动辄数十万或数百万以上,且流于教条、单调,民众亦不感兴趣,效益极低。因此,以小额部分补助方式,可以大幅节省公帑,另一方面,将严肃的卫生教育,纳入于民间团体另筹经费办理之活动(如铁人三项赛倡导运动)或民间出版品(如农民历及美食手册中,有烟害及健康饮食卫教内容),可将健康讯息传递予活动本身吸引到的人群。由于是小额(数千元至10万元以下),因此,虽在公开的资料中看似有好几个活动或计划,但事实上补助的经费额度极小,并无所谓发包印制之情事,更绝无补助浮滥、甚或图利特定政党与个人之情事。

由于对烟捐与烟害防制机关及人员之污名化行为,将对烟害防制产生不可回复之伤害,因此,国民健康署对于侮辱公务人员及公署等行为,将收集事证,移请司法机关侦办,以避免烟害防制受制,国民健康受创。对于2月3日某团体到监察院检举国民健康署「违法失职」、「图利特定政党与个人」及「政策措施失当」等,国民健康署表示,会将详细资料提供予监察院。该等指控违反事实,涉及诬告罪的部份,已交由律师循法律途迳处理。国民健康署也呼吁,全民一起来监督,要求该团体将人员与经费来源摊在阳光下,厘清与烟商是否有利益关系。

国民健康署表示,依「烟害防制法」第四条规定,烟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简称烟捐)应每2年进行评估;而烟捐上一次调整系98年,该署依法完成相关评估后,逐级送至行政院审查,于102年5月9日经行政院第3346次会议决议提出调高烟捐20元、烟税5元之草案,送立法院审议。其后续审查时程、优先性与最终之审议结果,为立法机关权限,并涉及各政党以及社会各界之沟通与共识,故调涨烟捐已非新闻,亦非个别官员为或不为之个人取舍,乃是法律明定之行政义务。现历经6年烟捐未调涨,即使依草案一元未删,亦等于是一年涨不到5元。南韩最近的调涨烟捐行动,则是从今年元旦开始,一包香烟平均售价从2,500韩元(约2.48美元)涨至4,500韩元(4.46美元),一次涨约60元台币,促使91%的受访者表示「今年决心戒烟」。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提高烟价为最强而有力的烟害防制策略。依世界银行烟品价格弹性系数,烟品价格上升10%,烟品消费量下降4-8%。而我国的经验,98年烟捐调涨10元,成人吸烟率降幅达8.7% (21.9%降至20%);纸烟总消费量降幅13.6%(22亿包降至19亿包)。更重要的是,以25-39岁男性分析,教育程度低者,吸烟率下降幅度最大,例如97年与100年相比,国中以下教育程度,吸烟率由72.7%降到58.1%,降幅达2成;而高中职程度者,由55.5%降到51.3%,大专以上教育程度者,由27.8%降到25.7%,则皆仅下降原本之7.6%。这显示价格上升,对于弱势族群及其家人,保护效果最大。本次估计若每包至少调高20元、烟税5元,吸烟率降辐约20.8 % ,可望减少74万人吸烟,长期社会效益约2,960亿。

我国烟价极低,比泰国、马来西亚低,与中国大陆接近。为国人健康着想,提高烟价有科学上的必要性。至于要以调涨烟捐或烟税,该署均乐观其成。惟烟税为「烟酒税法」规范,该法并无2年应进行评估之机制,致长达28年未曾调整。有关烟税是否调高或调高多少,系属财政部权责,国民健康署表示尊重财政部之意见及行政院、立法院之决定。烟品健康福利捐每年约300亿元,其中约210亿元(70%)挹注健保安全准备金;经济困难者之保险费约18亿元(6%);癌症防治约16.5亿元(5.5%);提升医疗品质约12亿元(4%);烟害防制、卫生保健及社会福利等约各9亿元(各3%);补助医疗资源缺乏地区约7.5亿元(2.5%);罕见疾病等之医疗费用约6亿元(2%);私劣烟品查缉与防制烟品税捐逃漏及烟农及相关产业劳工之辅导与照顾约3亿元(1%)。

承上,烟捐为专款专用,取之于烟害,用之于健康,让民众直接受益,其成效包括:一、 推动烟害防制,建构无烟环境及预防青少年吸烟,国中学生吸烟率由97年的7.8%降至102年的5.2%;高中职学生吸烟率由98年的14.8%降至102年的11.9%;将成人吸烟率由97年的21.9%降至103年的16.4%,减少83万人吸烟;公共场所二手烟暴露率亦降至8%。二、 在妇幼方面,烟捐每年提供120万人次以上儿童接种疫苗、152万小学生口腔保健服务;补助8千多人罕见疾病患者医疗照护;强化少子化妇幼照护,推出新补助项目,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检、孕妇乙型链球菌筛检等,受惠者达53万多人次。三、 在成人健康方面,用烟捐推动癌症筛检,102年就因而筛检217万人次,成功抢救3.4万人生命。另,补助设立8家癌症卓越研究中心。四、 为因应高龄化社会,烟捐亦用于强化老人健康促进与慢性病防治,包括办理肥胖防治、槟榔防制、三高慢性病防治、高龄友善城市、健康城市、健康职场、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医院等,落实预防胜于治疗之工作。烟捐也用于补助县市卫生保健工作,占各县市保健业务10%-98% (有15县市达50%以上),并由19家医学中心支援17家医疗资源不足地区医院,提升医疗品质和偏远地区照护。五、 在社会福利方面,烟捐支撑了全国所有公立(13家)收容机构之业务,使失依的老人、儿童、身心障碍者得到适宜且持续的照顾。另更补助24.7万名经济困难者健保费。同时每年挹注健保200亿元以上,分担一部分因吸烟造成的健保损失。六、 同时,也加强查缉烟品走私,计查获私劣烟品2,129.5万余包,市价9亿9,566万余元,强化烟害防制,减少烟品走私,改善社会治安与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