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37万件诈骗案 刑法修正罚金最高70万元
▲诈骗事件频传,立院修正《刑法》提高罚金。(图/记者赖映秀摄)
根据警政署统计资料显示,过去10年,诈骗手法日新月异,总计37万件。立法院30日三读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于以诈骗手法取得他人财物者,罚金上限将由1千元增加到50万元。
《刑法》第339条修正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近年来诈骗手法囊括网路、电信、通讯科技,《刑法》第339条之4也规定,如果用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罚金最重将由3千元调高到10万元,除此之外,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或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者,加重罚金上限至70万元。如果利用被害人经济处境不佳,获取不法利益,惩处罚金最高也将由1千元调至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