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团浮滥野放动物变放死 行政院修法管制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政院会23日通过《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转送立院审议。草案全面禁止使用兽铗捕捉动物与野生动物,并决议管制民间团体的放生活动农委会指出,近代放生活动朝向大型化商业化趋势,除导致放生动物不适应环境大量死亡,也会增加破坏生态环境、传播疾病的可能,对野生动物保育影响甚钜。▲时常传出兽铗误伤保育动物的新闻,政院修法全面禁止使用。(图/)《野生动物保育法》草案指出,如果要释放经饲养的野生动物,应该要经过主管机关的同意,才能释放,否则违反规定偷放「一般类野生动物」,将处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锾;释放「保育类野生动物」,则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如果释放的野生动物大量死亡或有破坏生态之虞者,则更将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锾。关于野生动物释放的程序种类数量区域等,则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另外,行政院会通过的《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则是将原本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兽铗、爆裂物等方法捕捉动物的条文,删除「经主管机关许可」,并且单独将不得使用兽铗列为一项,借以达到全面禁止的目标;《野生动物保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也修正为全面禁止使用兽铗,以杜绝使用不当致野生动物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