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请外劳递补更简易 预估2千户受惠
▲立法院今(10)日三读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外劳若逃跑或是双方适应不良契约转出,雇主申请外劳递补更加简易,预估将有2千多户人受惠。
立法院今(10)日三读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外劳若逃跑,原本雇主申请递补需满6个月,但修法后满3个月就可以申请递补,同时,若双方适应不良导致契约转出,雇主可立即申请递补,但必须在6个月之内,否则超过6个月将重新申请,职训局预估,将有2千多户人受惠。
就服法本次主要修正重点,为放宽雇主所聘雇外籍劳工行踪不明申请递补规定、强化仲介管理、确立行踪不明外籍劳工协寻机制,以及明订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与其他司法警察机关为实施检查机关。
职训局外国人聘雇管理组组长强调,统计至今年10月底整体家庭看护工约20万人,而目前约有2千多名外劳家庭看护工逃跑或是失踪的情形发生,在该条文通过后,若排除特殊条件,通常每户几乎得可以申请一位的状况下,预估有2千多户家庭不用等到满6个月才提出申请递补,3个月就可提出申请。
而若是外劳与雇主双方适应不良,非终止合约而是转出契约的状况下,原本需要重新再次经过繁琐的申请程序,修法后,雇主即可提出申请,可避免重新申请繁琐的程序,但须注意,申请递补需在6个月以内,否则就得重新申请。
劳委会职训局表示,基于外籍劳工发生行踪不明尚非可全数归责于雇主,且考量雇主于外籍劳工行踪不明后的人力需求,故放宽外籍家庭看护工于雇主处所发生行踪不明,雇主依规定通知入出国及移民署及当地警察局满3个月后仍未查获,雇主可以向劳委会申请递补。
另雇主聘雇从事家庭看护工作以外的外籍劳工发生行踪不明,雇主已依规定通报满6个月后仍未查获,也可以向劳委会申请递补。又雇主聘雇的外籍劳工于就业服务法修正公布生效前发生行踪不明,并已依规定通报,而且未查获时间符合上述的规定,可以适用修正生效后的规定,向劳委会申请递补。
同时,为减少外籍家庭看护工因适应及劳资等问题而发生行踪不明,劳委会修法增订外籍家庭看护工于聘雇许可有效期间内与雇主合意转换雇主或工作,雇主于外籍家庭看护工由新雇主接续聘雇或出国后,即可以向劳委会申请递补。
此外,为防止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或就业服务专业人员租借或转租许可证或证书,扰乱国内仲介市场及影响雇主权益,故修法明确规范许可证或证书不得租借或转租,使仲介管理更臻完备。另基于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未善尽招募选任及关怀服务义务,易导致所招募选任、引进或服务的外国人于入国工作后发生行踪不明,故修法增订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就业服务业务,接受委任引进的外国人入国3个月内发生行踪不明,于1年内达一定的人数及比率者,处以罚锾处分,以督促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善尽其责任。
而为掌握行踪不明外国人协寻黄金时间,劳委会也修法,使雇主于所聘雇外籍劳工旷职失去联系时,可选择立即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及当地警察局通知协寻及查察。另配合入出国及移民署成立,及法务部调查局、国防部宪兵指挥部等其他机关亦执行外国人违法工作之检查,故修法增列入出国管理机关及其他司法警察机关亦得至外国人工作的场所或可疑有外国人违法工作的场所,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