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为不检终身不聘 大法官:违宪!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大法官会议27日作出702号解释,认为《教师法》第14条第3项有关老师行为不检有损师道、必须终身不得再任教职的规定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宣告这项法条违宪教育部一年内检讨修正,逾期失效。

公立高中已婚吴姓男老师,3年前遭控与女大生发生性行为,事后他被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解聘,并终身不得再任教职;吴提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大法官昨天作成解释。大法官会议认为,教师在校园性骚扰、严重体罚、主导考试舞弊论文抄袭等行为,校方依法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为由,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是为了维护学生良好受教权,没有抵触宪法精神

不过,上述「行为不检、不得聘任条款」,形同让犯过错的教师终身不得再担任教职,未考虑当事人可能改正,也未订定再予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间或条件,已过度限制宪法保障民众工作权,并违反比例原则,相关机关应在一年内检讨修正,若逾期未完成,该法条即失效。

至于「狼师」性侵、猥亵学生的案件,经判刑确定不得再任教职部分,由于《教师法》另有明文规范,不在此次释宪案的解释范围

吴姓老师原任教于北部某高中,他曾在体育场公开向女友浪漫求婚,但婚后两个月就和指导营队的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导致女生怀孕、堕胎,校方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为由不续聘,依教师法规定,没有学校可以再聘他。

吴男说,当初声请释宪是律师主动提起,即使大法官作出702号解释,只是提醒外界他当初犯下的错,对他只有伤害,「还有学校或家长信任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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