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管」非行政处分?检察官刘承武:教育部恐违宪

管中闵。(图/本报资料照)

教育部「拔管」,驳回台大遴委会聘任管中闵的决定,并称不是行政处分,外界质疑教育部阻断管及台大行政救济途迳。「台湾犯罪被害人人权协会」副理事长、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刘承武7日表示,教育部作法违反宪法16条救济权益原则,恐有违宪问题。

刘承武说,大学之遴选委员会及校务会议的组织和意思决定结论,确实是影响学术研究校务发展方向,当然属于大学自治范围。

他认为,教育部的行政命令权力属于公权力,基于宪法23条法律限制必要性原则,其目的及手段不能过当或恣意,而且要符合实质正当程序原则。

他强调,教育部处理管中闵案,在手段的正当性及必要性规范之要求上,不能以最强的手段「拔管」,应该用渐进式的补正瑕疵手段,才能真正符合宪法23条的必要性规范目的和比例原则,绝对不能「用大砲打小鸟」。

至于教育部不核定的驳回决定或决策,事后还说那不是行政处分,外界质疑限制台大及管提行政救济,已违反宪法16条救济权益原则。

刘承武说,依据诉愿法第2条规定,公权力怠惰2个月而不决定,人民就可以提出诉愿的行政救济案了,更何况依据诉愿法第3条也规定虽然不是针对个人而下单方行为的决定,但是只要如此的决定或决策会影响特定范围的人民的权利时,也可以对此非个人的决定或决策,提起诉愿、行政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