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台湾成为诈骗天堂! 蓝委提案修法最高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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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肯亚案被押往大陆的台籍简姓嫌犯,接受央视专访时在镜头前认罪忏悔。(图/东森新闻)
肯亚案引起国内会对于诈骗刑度的关注,国民党立委蒋乃辛也趁此机会提案修法,对于利用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等进行诈骗,将刑责从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现行刑法第339-4条规定,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而犯诈骗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蒋乃辛表示,诈骗案频传是因为现行罚则太轻,因此提案加重网路诈欺罪的刑责,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金,以有效遏止网路犯罪。此案也已由立法院院会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
另一方面,时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指出,当台湾人在外国所犯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时,仍无适用刑法的余地。导致发生类似跨境案件,难以主张应由台湾来追诉、审判,徒增司法互助与引渡请求之困难。
因此,洪慈庸提案删除刑法第7条「而其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不当限制,修正为「除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外,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皆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