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性爱照、求欢被拒烟烫小女友 男狡辩遭判刑

▲曾有案例,一对男女在PUB结识发生一夜情,后来女方求爱遭拒,愤而叉腰呼男方巴掌

社会中心新北报导

刘姓男子涉嫌拍摄与未成年女友性爱照片,并在求欢遭拒后以香烟烫伤对方肚脐挨告,在庭上辩称是女友听到要分手,惊慌冲向他想要道歉,肚子不慎触及他手上的香烟,才会造成烫伤,新北地方法院法官不信,判他2年6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指出,刘男于去年2月1日晚间10时许,在住处向女友求欢,女友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被告一气之下涉嫌将少女压制在床,用烟蒂烫女友肚脐左上方,造成0.5公分烫伤。

法院审理时,刘男坦承拍摄性爱照片,至于伤害部分,则辩称当天是因为他回应少女「要分手就分手,这样的女人我无法忍受」,女友惊慌地冲向他欲道歉,因为速度太快,肚子不小心撞到他手上的香烟,才会造成烫伤。

法院认为当时少女身穿衣物,如果真的不慎碰触,应不至于造成如此伤势,因此不采信被告说词。法院审理后,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伤害罪,判决刘男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可上诉。

刑法 第227条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第22条

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项之罪者,不问犯罪地之法律有无处罚规定,均依本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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