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和诱少女下海坐台 酒店男轻刑变重罪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担任酒店仲介庞姓男子被控诱拐一名少女离家当酒店坐台小姐,并性侵少女得逞,一审判刑10月得易科罚金,缓刑3年,检方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强制性交等罪将他判处3年6月徒刑

根据判决书指出,庞男以仲介酒店坐台小姐为业,每仲介一名小姐脱衣陪酒,就可收取每10分钟26元的经纪费,民国99年3月间他经友人认识一名在便利商店打工少女,带友人及少女等人出游

其间庞男不断游说少女离家从事脱衣陪酒的坐台工作,并逼她签下2张各25万元的本票恫称如果逃跑,就会拿本票找她及她的家人追索,隔日凌晨少女遭庞男性侵得逞,少女后来趁隙跑走,于同年4月1日返家共计离家4日。

全案经检警侦办移送法案审理,庞姓男子否认性侵少女,并指少女当时已满18岁,两人是合意性交。一审法官认为无积极证据证明庞男对少女有强制性交,依和诱罪、准诈欺罪及强制未遂罪将他判处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罚金,缓刑3年并付保护管束

检方就强制性交及和诱部分上诉,高院认为少女于检方侦查、法院审理时都指遭庞男性侵且具体指述一致,遭性侵后还打给与庞男的共同友人诉苦,那名友人也致电指责庞男,认定庞确实性侵少女。

高院就强制性交及和诱部分,依意图营利及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和诱未满20岁女子脱离家庭罪、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