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路交友诱未成年少女拍摄猥亵照 遭判2年徒刑
台北市一名姓王的男子于网路交友软体「柠檬交友」邂逅一名少年少女 A 女,明知 A 女未满 14 岁,仍诱使 A 女拍摄裸露胸部及下体的数位照片与影片。(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北市一名姓王的男子于网路交友软体「柠檬交友」邂逅一名少年少女 A 女,明知 A 女未满 14 岁,仍诱使 A 女拍摄裸露胸部及下体的数位照片与影片。A 女之母于 112 年 5 月 11 日发现 A 女手机相簿中存有上述猥亵影像,遂向警方报案,经调查后查明王男之不法行为。
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男透过 LINE 帐号「BBOY FSE CK ADDY ROC」与 A 女视讯聊天,自 111 年 7 月起至 9 月间多次引诱 A 女拍摄并传送猥亵影像。王男的行为已触犯引诱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且其引诱行为连续且接近,应视为一连贯之犯罪事实,而非数个独立行为。
法院考量王男犯后已坦承犯行,且与 A 女及其母亲达成 20 万元的调解,已部分赔偿。惟王男明知 A 女年幼,却为一己私欲引诱其拍摄猥亵影像,对 A 女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破坏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所为甚不可取。
最终,法院判处王男有期徒刑 2 年,并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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