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恶男诱4少女拍摄猥亵影片卖春 1女遭「试车」推入火坑

蔡男以介绍包养、性交易诱骗4名16、17岁少女在2020年间4度分别在中市、彰化等处拍摄裸露、猥亵及性爱等影像,将1名少女带往高雄卖春,法官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刑。(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蔡男以介绍包养、性交易诱骗4名16、17岁少女拍摄裸露影像,供男客挑选,在2020年间4度分别在中市、彰化等处拍摄裸露、猥亵及性爱等影像,蔡男及江男还以指导1少女性服务技巧为由「试车」后,载往高雄招揽男客卖春,经被害少女报案,警方循线逮捕送办。

一审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引诱使少年被拍摄猥亵、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等共4罪,各判蔡徒刑3年3月至3年6月不等,另意图营利而媒介使少年为有价之性交行为罪判3年6月; 江男意图营利而媒介使少年为有价之性交行为罪判3年2月

蔡不服上诉,以已与4名受害少女和解,获原谅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请求从轻量刑,二审将4罪各改判1年10月至2年不等,其他驳回,可上诉。

全案起于南投县竹山分局侦办蔡男媒介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案,搜索行动电话、电脑主机云端储存空间,查获另4名少女的大量猥亵、性爱影像,另案侦办送办。

检警调查,蔡男以介绍包养、卖春需拍摄影片供男客挑选为由,诱骗4名16、17岁少女,在2020年期间分别在台中市乌日、北区及彰化县埔心乡等超商厕所内,拍摄3少女的猥亵照,并在蔡租住处拍摄与2女的性爱影像。

蔡男,还找来江男,向1少女宣称,介绍卖春要先指导性服务技巧,两男在租住处先「试车」后,由蔡帮忙招揽男客,2020年9月26日带少女到高雄卖春1次。

蔡与江坦犯案,经4名少女指证,法官认定蔡引诱少女同意拍摄裸露的数位影像属于「猥亵行为」、「性交行为」的电子讯号,所犯为引诱使少年被拍摄猥亵之电子讯号罪、引诱使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至于蔡、江以教导性服务技巧为由,要求「试车」,所犯为意图营利而媒介使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