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提高证券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3月10日举行的2022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中表示,依法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依法提高证券欺诈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是证券审判的着力点。

在降低维权成本方面,刘贵祥介绍,最高法在前期建立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的基础上,在证券法修订后的第一时间出台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在法律制度层面支持中小投资者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搭便车”维权。司法解释发布后,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诉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是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同时,去年广州中院也审结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一案。

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刘贵祥介绍,最高法今年1月修改并重新发布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其中有两方面重要内容:一是废除了起诉前置程序,也就是说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起诉和受理,不再以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为条件;二是明确规定“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判令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帮助造假的民事主体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织牢了“首恶”和“帮凶”的法律责任之网。

“我们还大力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用高质量金融审判保障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刘贵祥介绍,今年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意味着继上海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全国第三家专门的金融法院呼之欲出。成渝金融法院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也就是跨省域管辖金融案件。这无疑是加强金融审判体系建设、提高金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又一举措。

此外,刘贵祥表示,金融审判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中非常重要。人民法院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和引导金融“血脉”更好滋养实体经济肌体,防止金融“脱实向虚”,降低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