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度缴交不同屋的利息 符合要件可合并申报扣除
▲缴交房贷利息,如符合列举扣除要件,在每一申报户以1屋为限之前提,缴交不同屋的利息可以合并申报扣除。(示意图/取自pakutaso)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今(16)日表示,如果同一个课税年度,有不同的自用住宅物屋借款利息,但符合一申报户1屋为限,可以合并申报综所税扣除额。此外,国税局也提醒,如果有申报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者,申报的金额应自购屋借款利息中减除。
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个人综合所得税应符合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名义登记的房屋,在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完户籍登记,且没有出租、营业或者执行业务使用,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可以依据单据可以申报扣除,扣除额最高可以达到30万元,每一申报户每年以一屋为限。
不过高雄国税局表示,如果纳税义务人在同一年度的不同期间发生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如果符合列举要件,每一申报户以1屋为限的情形下,所缴的利息可以合并申报扣除。
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君106年2月已偿还原自用住宅借款并支付利息8万元,同年5月间配偶乙君另购自用住宅且支付利息计16万元,上开2笔借款利息虽是纳2间不同房屋的借款利息,因其所支付利息的所属期间并不相同,同一时间仅一处房屋列报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仍符合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扣除以1屋为限的规定,甲君当年度共可申报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24万元。
国税局提醒,假使申报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者,其申报的金额应自上项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中减除。以上述案例为例,甲君如有申报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其申报的金额应自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中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每户上限27万元。举例来说,甲君有申报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甲君及配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有4万元,则可以申报的购屋借款利息为24万减掉利息的4万元,剩20万元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