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三要件 港交所允同股不同权第二上市

近年不断修改上市规则以吸纳新经济业者前来上市的港交所,2020年5月完成咨询企业「同股不同权」(俗称企业版WVR)的咨询总结,近日决定设立新豁免安排,采用企业「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中概股,今后也可申请来港第二上市,但须要符合三大条件

香港01报导,港交所近日宣布,仅接受企业WVR架构的合格发行人在香港申请第二上市,但未允许第一上市,且须符合三大条件。包括市值符合至少400亿港元的极高门槛,或市值至少100亿港元及最近一次年度会计收益为10亿港元;必须为「创新产业公司」;必须能证明发行人监管地的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整体符合若干的股东保障水平

对此,港交所指出,本次咨询共有65份收回意见当中七成原则支持企业同股不同权。

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决定给市场更多时间了解香港对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权人方面的监管方式,也给监管机构更多时间监察现行「上市规则」第8A章制度,是否如预期运作

另据香港经济日报报导,港交所在2018年修例时,接受「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在香港上市,但只接受由个人股东持有「同股不同权股份」,当个人股东不再出任董事或逝世时,其同股不同权股份将变更为同股同权股份。

港交所原考虑同年向市场咨询,将不同投票权的受益人范围扩大至企业,但企业不会「离世」,让市场产生更多顾虑。最终港交所今年初提出咨询方案建议「同股不同权」的企业投票权仅「1股5票」,较个人最高「1股10票」为低。

其他规限措施,尚有持有「同股不同权」股份的企业投票权设有落日条款有效期不超过10年,其后可经独立股东批准而延期,每次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