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亏损扣除 需符合适用要件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以往年度营业亏损不能列入本年度计算。但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可将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定之前十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此外,依据财政部相关函令规定,其他具有独立法人格之组织,例如合作社、依有限合伙设立登记之有限合伙,以及属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销售货物劳务所得,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但书规定,也可比照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前十年亏损扣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