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前5年亏损 可按新股权比例抵扣
近年企业以合并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已非罕事,但公司合并前的亏损是否可供存续或新设公司扣抵,不少业者仍摸不着头绪,对此,财政部表示,合并前各公司经稽征机关所核定的5年内亏损,可按合并后所占股权比例计算亏损扣除额。
财政部说明,公司合并前,各企业亏损年度的会计帐册簿据完备,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且如期办理申报并缴纳所得税额者,依企业并购法规定,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针对各参与合并公司,可将其合并前经稽征机关核定、尚未扣除的前5年内各期亏损,按各公司股东因合并而持有新公司股权的比例计算,并自各亏损发生年度起5年内,从合并后新公司当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举例来说,甲公司在2013年1月1日与乙公司合并,甲公司为存续公司,乙公司为消灭公司,合并后股权各为3,000股及1,000股,即合并后股权比例甲公司股东占四分之三,乙公司股东占四分之一;合并时甲公司并无经稽征机关核定尚未扣除亏损,乙公司则有核定尚未扣除亏损金额三笔,分别是2006年2,000万元、2011年3,000万元及2012年1,000万元。
此时2006年的亏损因为已超过5年扣除年限,所以合并后甲公司在2013年度可适用的前5年核定亏损扣除额,应先将2011年和2012年亏损金额相加(4000万),再按其四分之一比例计算,也就是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