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期货亏损可否扣除所得 交大法庭裁判

海外期货交易亏损可否扣除所得,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提交大法庭裁判。(王己由摄)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审理一件综合所得税上诉案,评议后认为有关海外期货交易所得如果亏损,可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核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适用《所得税》有关财产交易损失扣除规定,因和先前裁判的法律见解歧异,今(3)日裁定将这项法律争议提交大法庭裁判,以统一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间歧异的法律见解。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是在审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件综合所得税案判决上诉案时,认为上诉人民国104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配偶有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海外期货财产交易所得。

但上诉人主张该海外期货交易自2010年迄2015年12月仍为亏损状态,并无利得,稽征机关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款规定,核算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海外期货财产交易所得时,是否应适用所得税法有关「财产交易损失扣除」规定(即将前3年度海外期货财产交易损失扣除),因稽征机关及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采否定说,故案庭拟改采肯定说,将交由大法庭裁判,统一法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