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非法境外保單五大風險 不能作所得稅列舉扣除還得交遺產稅

金管会今日示警五大风险,要民众勿买非法境外保单。图/本报资料照片

金管会今日特别提醒,民众切勿购买不肖业者以资产管理或财务顾问公司等各种名义,在社群媒体、网路推介招揽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境外保险商品。金管会也提示五大风险,其中,由于境外保单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因此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而且境外保单的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规定,亦即,这笔给付就得交遗产税。

保险局统计,从民国97年统计迄今年上半年,有40件不法境外保险在台销售的案件移送至调查局,调查局侦办中有一件,剩下都已在检地署、法院待审共39件,其中以100年超过10件为13件的件数为最多,其中以来自香港、美国较多。

金管会表示,由于签发境外保险商品的公司,都是未经金管会许可设立得于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其发行的保险商品,也就是所谓的境外保单或地下保单,亦未经审查通过,消费者如果购买境外保单,可能会面临下列五大风险:

一、保险争议处理:如遇有保险理赔纠纷需自行接洽外国保险公司,且可能会无法获得妥善处理,消费者恐求助无门。

二、资讯不对称:境外保单多以英文书写或为中文译本,资讯可能不透明,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保险契约内容。

三、法律保护不足:发行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不受我国保险法规范,无法获得我国保险安定基金的相关保障。

四、被诈骗的风险: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虚假的境外保单,消费者在难以辨别的情况下,恐会被骗取保险费。

五、另境外保单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而境外保单之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规定,亦即,相关的给付不能排除在遗产范围,就得交遗产税。

金管会并表示,依据保险法第167条之1第1项规定,为非保险法的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百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情节重大者,得由主管机关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或兼营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业务之银行停止一部或全部业务,或废止许可,并注销执业证照。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国境内代理、经纪或招揽境外保单,否则将涉有上述规定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