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境外投资型保单声称高获利 金管会提醒4大风险

金管会表示,如果民众购买境外保单,可能会产生四大风险。第一,无法受到我国保险法令完整的保护,因签发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于国外,不受我国保险法令规范,且境外保单不在我国保险安定基金保障范围,消费者须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发生理赔争议时,可能会申诉及求偿无门。因签发境外保单之公司在我国没有据点,消费者需自行接洽国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可能无法获得完整的服务及保障。第三,保单以外文书写,不易理解,境外保单多以英文书写,消费者不易理解保单相关的权利、义务,即使附有中文译本,消费者也未必能够完全了解相关内容,亦可能因契约内容认知差异,衍生争议。

第四,无法享有我国税法优惠。由于境外保单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因此投保所支付的保费,无法做为所得税之列举扣除额,而境外保单的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之规定。

金管会强调,依保险法第167条之1规定,为非保险法的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呼吁大众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消费者若有招揽境外保单之具体事证,可附证向司法单位告发或向金管会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