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单「母汤」 金管会示警四大风险

金管会提醒境外保单四大投保风险。图/资料照片

境外投资型保单赚比较多?金管会9日列举四大风险,即不受国内法规规范、不受安定基金保障、不易了解英文保单内容、不能抵税或免税,呼吁消费者不要轻易投保境外保单,若在国内行销境外保单者,则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

保险局表示,偶有接获民众检举有国内人士假借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务顾问等名义,推介招揽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境外连结基金投资型保单,宣称可长期投资,获利良好。但这些保单未经金管会核准,保户权益不受保障,恐产生下列四大风险。

一是签发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有些可能的确是国外知名保险业,但这些公司设立在国外,不受台湾保险法令规范,金管会无法协助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必须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二是日后若发生理赔、保全服务问题,因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在台湾没有据点,保户需自行接洽远在国外的保险公司,未来能否获得完整的服务及保障,需由投保人自行处理,金管会难以提供协助,且地下保单的保户权益,不在保险安定基金保障范围。也就是公司若倒闭,保户将血本无归。

三是境外保单多半是以英文书写,消费者不易理解保单相关的权利义务,可能出现对契约内容认知的差距,进而产生投保争议。这部分金管会也无法协助,保户可能要打越洋官司

四即地下保单不被台湾法律所承认,因此投保地下保单所支付的保费,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且地下保单的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规定,也就是不享有保单死亡给付免税的优惠

同时销售境外保单是违法行为,保险局表示,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依保险法第167条之1规定,若在国内替非保险法的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金管会呼吁大众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消费者若有招揽地下保单的具体事证,可检证司法单位告发,或送金管会协助处理检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