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单「母汤」 金管会示警四大风险
境外投资型保单赚比较多?金管会9日列举四大风险,即不受国内法规规范、不受安定基金保障、不易了解英文保单内容、不能抵税或免税,呼吁消费者不要轻易投保境外保单,若在国内行销境外保单者,则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
保险局表示,偶有接获民众检举有国内人士假借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务顾问等名义,推介招揽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境外连结基金投资型保单,宣称可长期投资,获利良好。但这些保单未经金管会核准,保户权益不受保障,恐产生下列四大风险。
一是签发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有些可能的确是国外知名保险业,但这些公司设立在国外,不受台湾保险法令规范,金管会无法协助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必须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二是日后若发生理赔、保全服务等问题,因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在台湾没有据点,保户需自行接洽远在国外的保险公司,未来能否获得完整的服务及保障,需由投保人自行处理,金管会难以提供协助,且地下保单的保户权益,不在保险安定基金保障范围。也就是公司若倒闭,保户将血本无归。
三是境外保单多半是以英文书写,消费者不易理解保单相关的权利、义务,可能出现对契约内容认知的差距,进而产生投保争议。这部分金管会也无法协助,保户可能要打越洋官司。
四即地下保单不被台湾法律所承认,因此投保地下保单所支付的保费,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且地下保单的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规定,也就是不享有保单死亡给付免税的优惠。
同时销售境外保单是违法行为,保险局表示,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依保险法第167条之1规定,若在国内替非保险法的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金管会呼吁大众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消费者若有招揽地下保单的具体事证,可检证向司法单位告发,或送金管会协助处理检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