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16年移送检调达40件 金管会示警买境外保单5大风险
▲金管会。(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文/中央社
金管会今天再度出面示警,若购买境外保单可能面临遭诈骗等5大风险,吁民众勿买未经金管会核准的境外保单。统计自2008年至今年6月底止,金管会接获民众检举或申诉地下保单,移送检调共达40件。
根据金管会统计,自2008年起至今年6月底止,金管会接获民众检举或申诉地下保单,移送检调共达40件,其中有1件目前正在侦办,另39件中,有23件司法单位列参,12件不起诉,4件起诉。
金管会继今年3月29日发布新闻稿示警境外保单风险后,今天再度出面示警,呼吁消费者切勿购买不肖业者以资产管理或财顾公司等名义,在社群媒体、网路推介招揽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境外保单。
金管会保险局主秘古坤荣表示,民众应选择经金管会许可设立的保险公司,并透过合法管道购买保单,民众若有各类保单投保需求,金管会保险局及产、寿险公会网站均有刊载合法保险公司客服及联络方式,民众可多利用。
古坤荣指出,签发境外保单的业者均为未经金管会许可设立得于台湾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所发行的保单即俗称的境外保单或地下保单,均未经金管会审查通过,消费者若购买境外保单,可能面临5大风险。
第1,若遇上保险理赔纠纷,民众需自行接洽外国保险公司,且可能会无法获得妥善处理,消费者恐求助无门。
其次,境外保单多以英文书写或为中文译本,资讯可能不透明,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保险契约内容。
第3,发行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不受台湾保险法规范,无法获得台湾保险安定基金相关保障。
第4,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虚假境外保单,消费者在难以辨别的情况下,恐遭骗取保费。
第5,境外保单不为台湾法律承认,消费者支付的保费无法作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且境外保单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规定。
保险法规定,为非保险法的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重大者,得由主管机关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或兼营保经代的银行停止一部或全部业务,或废止许可并注销执业证照。
古坤荣强调,任何人均不得在台湾境内代理、经纪或招揽境外保单,否则将涉有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刑事责任,金管会呼吁保险从业人员及一般大众切勿以身试法;民众若发现不肖人士招揽境外保单的具体事证,可检具事证向司法单位告发或向金管会检举。
自2008年起至今年6月底止,即近16年半期间,以2011年金管会接获民众检举或申诉地下保单,移送达13件,创历年最高,自2022年起至今年6月底止,金管会并无接获民众检举或申诉地下保单进而移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