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境外保单4风险 金管会示警吁勿买

金管会说明,签发此类境外保单的公司,为未经金管会许可设立可在台湾境内经营保险业务地外国保险公司,此类公司发行的保单亦未经金管会审查通过,消费者若购买此类「地下保单」,可能会面临四大风险。

首先,由于签发此类境外保单的公司设立于国外,不受台湾保险法规范、也不在国内保险安定基金的保障范围,消费者须自行承担风险。

其次,签发此类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在台湾未设立据点,投保民众若遇到保险争议或理赔申请,需自行接洽国外签发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办理,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妥善争议处理或理赔的风险。

再者,此类境外保单多以英文书写,消费者不易理解保单相关权利及义务,即使附有中文译本,亦可能因契约内容认知差异而衍生争议。

最后,由于此类境外保单不被台湾法律承认,因此支付的保险费无法享有台湾税法优惠、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而境外保单的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规定。

金管会指出,保险法明定若为非保险法的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百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呼吁切勿以身试法。若发现有招揽境外保单具体事证,可检证向司法单位告发或向金管会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