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买保单交保费 金管会3提点

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指出,「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应由其总公司或分公司签发正式收据。因此消费者缴交保费后,如未拿到保险公司制发收据,应向保险公司洽询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

其次,「保险业授权代收保险费应注意事项」第2点规定,保险业若以现金或支票收取缴纳保费,应「同时」交付保户送金单或收据并载明收费时间。授权所属保险业务员、保代或其所属保险业务员代收保费,亦应依规定交付送金单或收据,保险业并应负授权人责任。

最后,消费者以信用卡、银行帐户扣缴保费时,应注意授权书上相关资料填写正确性,授权人签名处应由授权人亲自签名。依保险法第11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代要保人交付保费,若以非要保人信用卡或银行帐户扣缴保费,应先向保险公司了解应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蔡火炎进一步呼吁,即使是透过亲朋好友购买保险,消费者于缴交保费时,仍应要求业务员同时交付收据,并核对收据金额及相关资讯正确性,若有异常亦应向保险公司洽询确认,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