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汇回买保单漏洞 金管会严堵

境外资金汇回买保单限制

境外资金汇回买保单,恐有提前领回的漏洞金管会寿险公司急防堵。即境外资金汇回享有租税优惠后,必须满七年才能全部领回,但若汇回者担任要保人家人担任保险人,要保人不到七年即身故,继承的要保人即可透过保单贷款契约撤销、减额等,将钱提前提回,金管会已发文规定这些行为还是要回信托专户「锁着」。

政府鼓励国人在境外资金汇回台湾投资、理财,提供第一年税率8%、第二年10%的大赦税率,同时汇回资金有25%可以购买金融商品进行理财,而用在投保的保费则可以有汇回资金的3%,但因为这些钱已享有优惠税率,所以规定钱都要汇入信托专户控管,汇回满五年时可以提领1/3,第六年再可领1/3,到第七年满才能全数自由领回。

寿险业者发现,若汇回资金者是保单的要保人,也就是缴交保费、订定保单契约的人,但保单的被保险人可能是子女妻子,若要保人在七年内身故,依规定是可更换要保人,一般是继承人,然后保单继续有效,但若要保人此时进行保单借款、解约、减额等,就可提早拿回资金,恐与法规精神违背。

因此金管会同意寿险公会建议,即七年内若汇回资金的要保人身故,可以更换要保人,但七年内保单不得进行保单借款、不得作为质借或担保的标的,且若办理保单解约、减少保额等,现金要回汇信托帐户,依旧锁到期满。也就是说,除非资金汇回者既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且在七年内不幸身故或全残,或有其他保险事件,其保险金给付才不用锁进信托帐户。

同时,汇回资金完税后的3%可以买保单,也有限九款保单,即一、传统型分期给付的即期年金;二是利变型分期给付即期年金;三是无生存保险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传统型寿险,但不包括万能及利变寿险;四是健康险(不包括生存保险金);五是伤害险(不包括生存保险金);六是长照险;七是实物给付保险;八是健康管理保险;九是小额终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