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员劝诱客户借钱买保单 金管会祭5措施防堵最高罚1200万
▲金管会将修改保险业招揽办法,对于借钱买保单等行为,将采取5大措施,预计年底上路。(图/pixabay)
劝诱民众借钱买保单事件层出不穷,金管会今(24)日表示,近日将预告「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修正草案,并采取5大管控措施,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处以60万至1,200万元罚锾,预计年底前上路。
为强化保险业对于招揽及核保等作业程序的控管,以及为符合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25条对身心障碍者健康权的保障,于近期依法办理「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第6条、第7条修正草案,一共有5大重点,避免业务人员劝诱保户以贷款或保单借款方式,投保新保单。
第一,增列保险业招揽人员于招揽时应了解要保人缴交保险费的资金来源,以及招揽报告书应纳入要保人投保前3个月内是否有办理贷款或保险单借款的情形。
第二,保险业招揽人员及业务往来保险经纪人不得劝诱要保人以贷款或保险单借款缴交保险费,且保险业或其招揽人员不得给付或支领推介要保人申办贷款缴交保险费的贷款酬金。
第三,保险业销售各种有解约金的保险商品,给70岁以上的客户,必须以录音、录影或以电子设备等方式留存相关作业过程,并应由适当的单位或主管人员进行覆审,确认客户办理该等商品交易的适当性。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张玉𪸩表示,投资型保单已于今年7月要求要录音、录影,而这次草案则扩大到70岁以上客户投保各种有解除金的保单都需要录音、录影,而小额终老保险、保险期间在3年以下的伤害险则不在此限制内。
第四,保险业就资金来源为贷款或保险单借款,且购买有保单价值准备金的保险商品,或有生存保险金的房贷险,应另指派非销售通路的人员于核保通过前,再以电话访问确认招揽人员是否有充分了解客户及保险商品适合度等事项,以及明确告知客户其因财务杠杆操作方式所将面临的相关风险及最大可能损失金额。
最后,明定保险业核保处理制度及程序,包括评估投资型保险要保人缴交保险费的资金来源;评估销售各种有解约金的保险商品给70岁以上客户的适当性;检核客户缴交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投保前3个月内同一保险业的贷款或保险单借款。
此外,为符合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25条对身心障碍者健康权的保障,保险局也将修保险业不得对特定承保对象,或仅因被保险人为身心障碍者,而有不公平待遇规定相关文字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