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示警 境外保单四地雷

金管会示警,民众若购买境外保单,可能踩到四大地雷。图/本报资料照片

买境外保单恐踩四大地雷

又见境外保单(地下保单)行销,金管会20日示警,民众若购买境外保单,可能踩到四大地雷,包含与外国法人争议恐求助无门、英文契约不易理解保单内容、不受台湾保险法规范、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等,提醒民众不要随便购买境外保单。

金管会近期发现,在社群媒体中有不少境外保单的招揽资讯。综观网路上流传的境外保单文宣或资讯,多是香港或美国的保单,以资产管理公司或财顾公司名义销售,推销海外投资型保单、分红保单或储蓄型保单等,推销话术多元,大多是主打保费便宜、IRR高、高报酬率、保证收益、避税等话术。

金管会表示,在社群媒体上屡见有不肖业者,以社群媒体、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民众推销或招揽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境外保单,基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再次提醒消费者,应选择金管会许可设立的保险公司,并透过合法管道购买保单。

由于签发境外保险商品的公司,是未经金管会许可设立在国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发行的「境外保单」或「地下保单」都没有经审查通过,消费者如果购买境外保单,可能会面临四大问题。

一是若遇有保险争议时恐求助无门,需自行接洽外国保险公司,且可能会无法获得妥善处理。二是境外保单多以英文书写或中文译本,不易理解保单契约内容;三是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是不受我国保险法规范的,无法获得我国保险安定基金的相关保障;四是境外保单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而境外保单的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规定。

民众非法在社群、网路上或实体招揽境外保单,恐会触法。金管会强调,依照保险法第167条之1规定,非保险法的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呼吁大众切勿以身试法,消费者如果有发现不肖人士招揽境外保单的具体事证,也可检证后向司法单位告发或向金管会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