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出招! 大同股东会争议案移送检调
大同股东会改选引爆争议,金管会主委黄天牧今(9)日表示,大同公司迳行剔除股东表决权,已涉犯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3款的特别背信罪罪嫌,金管会已将相关资料提供检调单位,依法告发。
金管会主委黄天牧今天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股东权利的行使都有公平的机会,这是公司法制的基本规范,然而大同公司6月30日股东会发生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与选举票,以及迳自认定50%以上股份无表决权等行为,严重影响股东权益的行使,并与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有违,谴责这种严重违反公司治理的行为。
黄天牧指出,站在金管会立场,依法能处理权限进行盘点,同时为保障股东权益、维持市场交易秩序并厘清相关争议,金管会及周边单位已积极对大同公司及案关人员采行措施。
首先是经查核这次股东常会大同公司自行认定迳行剔除股东表决权,或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已涉犯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3款的特别背信罪罪嫌,金管会已将相关资料提供检调单位,依法告发。
第二,集保公司查核发现大同公司在股东及征求人办理报到时,不发给表决票及选举票,已违反股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的规定,金管会已于2日函请大同公司陈述意见,将依公司回应内容及调查事证的结果,适时为必要的处分,包括不予自辨股务在内。
第三,投保中心已6日召开临时董监事会议,针对大同公司于今年度股东常会迳自认定部分股东无表决权,并阻碍股东权益的行使等行为,已构成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第10条之1解任诉讼的要件,通过对董事长林郭文艳提起裁判解任诉讼,并于同日下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市场秩序。
第四,证交所于股东会当日已请大同公司召开重大讯息记者会,说明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之理由与依据,因该公司未能具体说明,证交所已于同日公告大同公司自2日起有价证券列为变更交易方法(全额交割股)。
此外,对大同的监督,证交所目前已采行的监理措施,包括列入公开资讯观测站财务重点专区、每月公告高流动性资产金额、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等,证交所并将视情况需要,督促该公司发布即时及完整重大讯息、资金贷与、背书保证及重大资产交易的复核控管机制、股务作业及股东会召开内控作业,适时派员进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