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股市》公发公司股务准则 金管会拟增订大同条款
大同今年股东会出现诸多作为争议,金管会对此研拟修正「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新增3项「大同条款」,包括公司委外办理后不可收回自办、明年起对股务机构办理评鉴、受处分公司需在2个月内完成股务事务移交作业等。
大同公司派为保住经营权,6月30日股东常会发生自行认定迳行剔除股东表决权、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等争议状况,金管会认为大同违反公发公司股务处理准则规定,7月中依违反证交法纠正大同、勒令即日起不得自办股务,成为开铡首例。
证期局副局长郭佳君表示,为配合公司法、公发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修正,并依据「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规画,研拟修正公发公司股务处理准则,以强化股务作业品质、中立性,并提升电子投票结果的资讯透明度等措施。
首先,股务事务委由专业代办机构办理较自办相对乐观、且已为国际趋势,虽然2013年起已要求新挂牌公司股务仅能委外,但并未规定不能恢复自办。为使股务单位规范适用及管理趋于一致,此次明定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若已委外办理股务事务,将不可收回自办。
而目前自办股务者因自办时间已久、且集保定期查核均未发现问题,故仍可继续自办,明年起由集保定期办理股务机构评鉴制度。据统计,目前有72家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自办股务,包括分属14个集团的49家上市、6家上柜及1家兴柜公司,以及16家单一上市公司。
再者,金管会明订自办股务公司或代办股务机构在遭金管会处分后,应于2个月内完成股务事务移交作业,若无代办股务机构愿意承接、或金管会认为有必要时,将由集保指定股务机构承接。
此外,现行规定采电子投票投票结果,需在股东会当天公告,如此造成公司派与市场派资讯知悉时间出现落差。为提升资讯透明度,此次修正规定公司或其代办股务机构,应于股东会开会前1日将股东电子方式出席股数汇整编造统计表,在电子投票平台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