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增订「大同条款」 股务委外后不能收回自办

金管会今日增订「大同条款」。(图/记者陈依旻摄)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金管会今(22)日宣布,拟修正「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新增「股务委外后就不得再收回自办」,强化股务作业品质

金管会证期副局长郭佳君说明,委外与自办的差别在于,委外会相对客观,仍然可以自办,目前维持自办股务的有14个集团(包括1家兴柜公司、6家上柜公司、49家上市公司)和16家单一公司,未来会透过评鉴制度提升作业品质。

谈到今年6月,大同公司因在股东会上迳自认定50%以上股分无表决权,严重影响股东权益,有违公司治理及股东行动主义,遭金管会限制不得再自办股务;郭佳君表示,大同现在就是代办,委托专业股务机构,与自办的差异在「委外比较客观」。

为配合公司法、公开发行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之修正,并依据我国「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之规划,金管会研议强化股务作业的品质与中立性及提升电子投票结果资讯透明度等措施。

修法重点如下:

一、 考量股务事务委由专业代办机构办理已为国际趋势,为使股务单位规范之适用及管理趋于一致,明定上市(柜)及兴柜公司之股务事务委外办理者,不得收回自办。

二、 明定由本会指定之机构(即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保公司)定期办理股务机构之评鉴制度,并自111年1月1日施行。

三、 为提升电子投票表决结果之资讯透明度,公司或其代办股务机构应于股东会开会前一日,将股东电子方式出席之股数汇整编造统计表予以公告

四、 明定自办股务公司或代办股务机构受本会处分后,应于二个月内完成股务事务移交作业;无代办股务机构承接或本会认有必要时,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务机构承接之。

五、 本国公司及第一上市(柜)公司、兴柜公司之股票票面金额回归公司法及注册地法令规定。

六、 公司办理核发股票予外(陆)籍员工之相关作业,已于外(陆)资管理之相关法令函释规定,本准则仅就外(陆)籍员工集合投资专户之股东名簿登记方式作原则性规范。

七、 加强对股东身分了解及税务申报需要,增列股东印鉴卡填留内容。

八、 配合股票无实体之股务作业,删除股东得提出反对帐簿划拨配发股票之意思表示。

九、 配合公司法与公开发行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签证规则之法令规定,修正部分条文

十、 配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及参考现行法院实务作业,简化股票挂失补发应检附文件

十一、 为简化作业程序,删除上市(柜)及兴柜公司办理股务之单位变更营业处所、更换股务代办机构,或受托办理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务者,与公司签订或终止委托办理股务或变更营业处所等情形,应逐案副知本会之规定。

金管会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将刊登于行政院公报外,亦将于金管会网站刊登该草案之总说明及修正条文对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见,请于草案预告公告刊登公报之翌日起30日内,自金管会「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之「草案预告论坛网页陈述意见或洽询金管会证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