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开铡!处分「不得自办股务」 大同不服提告败诉
▲大同因股东会争议,遭金管会处分「不得自办股务」,提告败诉。(图/记者汤兴汉摄)
大同于6月30日股东会上,由司仪宣读28户、占总股份53.32%得股东,不得行使投票权,引发社会哗然,金管会认定大同严重违反股东会作业程序、影响股东权益,于7月14日依证交法纠正,并命大同于2个月内,必须找到其他机构代办股务(召开股东会、股东开户、股利发放等),期限日后不得独立行使。大同对金管会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停止执行,9日获判败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大同遭金管会纠正,9月16日就不能再独立行使股务了,但诉愿结果到现在都还没出来,的确有声请停止执行的急迫性,但大同仍可妥善安排因纠正而产生的人事变动,且不但经济部已核准欣同、新大同顾问公司召开股东临时会,两家公司也已委托康和综合证券公司代办10月21日的临时股东会,就算在会上对排除部分股东的见解有误、导致股东会决议违法,大同之后也能再提民事诉讼;北高行认定,金管会处分不会造成大同不能回复的结果,判大同声请停止执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