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涉嫌收贿包庇赌场 不服停职处分状告北市府败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报资料照片)

刑警黄台明涉嫌收受贿赂,包庇赌场不举发,遭依贪污罪起诉,台北市政府并依法将他停职。黄员自认清白,停职已严重影响家计,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规定,警察只要「涉嫌犯贪污罪」且「经提起公诉」,权责机关只能核布停职,没有裁量权限,因此判黄员败诉,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黄台明在任职万华分局侦查小队长期间,负责查缉赌博、色情、毒品及帮派等犯罪,2017年间却涉嫌透过白手套向2家赌场业者收贿,每场次收取1万元或3000元,同意包庇赌场不取缔,不法所得总共约21万元。

案件侦查期间,黄台明一度被羁押近2个月,羁押期间遭北市府核布停职,交保后又复职。新北地检署去年7月15日起诉黄,北市府再于同年9月17日核布停职,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黄台明主张他是无辜的,反而是赌场业者在侦查期间的陈述前后不一,检察官证据采认及适用法令有诸多错误。他虽然被起诉,但在判刑确定前应受无罪推定,北市府却对他直接作成停职处分,未给予他陈述意见的机会,处分应属违法。

黄台明强调,他从警多年,屡次破获重大刑案而受表扬,可见他注重自身清誉,却被他人诬陷无端缠讼数年,停职后只能受领微薄俸给,又因公务人员身分不得兼职,家庭生计陷入重大危机,就算之后获判无罪,也已造成重大损害,故请求撤销停职处分。

北高行认为,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规定,警察涉嫌犯贪污罪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在第一审判决前,权责机关即应予以停职处分,并无其他裁量权限;涉犯贪污罪遭起诉的警察若继续行驶警察职权,也难获社会认同与信任,损及政府威信至大,该规定也不违反比例原则。

至于黄员主张北市府未给予他陈述的机会,但北高行指出,本件适用的停职规定,只有「涉嫌犯贪污罪」且「经提起公诉」,黄员的情况已符合这2项要件,就算事件听取他的意见,也无任何实益,因此判黄员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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