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撤销自办股务 大同声请停止执行今遭驳
金管会裁处大同公司不得自办股务,大同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不符要件,今裁定驳回。(黄捷摄)
大同公司6月30日召开股东会,剔除28户股东的表决权,金管会认定违法,裁处大同不得再自办股务。大同不服提起诉愿,并声请停止执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原处分损害未达难于回复的程度,不符停止执行要件,今裁定驳回,可抗告。
金管会认为,大同剔除部分股东表决权的行为,严重影响股东权益,违反《证券交易法》股务处理准则,遂于7月14日祭出行政处分,限大同公司2个月内委由其他机构代办股务,并于期限届满次日起,不得再自办股务。
大同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诉愿后,8月11日再以维护大同自办股务作业多年信誉,及保障股务处同仁的工作权益为由,向北高行递状声请停止执行。
北高行认为,金管会处分的合法性仍待审理厘清,大同另向诉愿机关行政院声请停止执行,行政院迄今未作出准驳决定,但依原处分效力,大同本月16日起就不得再自办股务,确实有急迫情事,需即时由行政法院处理。
不过,商誉损害仅是无形资产减损,或营业费用增加,得以金钱填补等适当方式回复,并无计算上困难,或因数额极其庞大,造成国库重大负担等难以回复情形;至于股务处同仁的工作权,大同可自主调派内部人力,依劳动契约妥善安排事务。
此外,经济部已于8月12日核准欣同投顾、新大同投顾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并已委托「康和综合证券」代办股务,纵使原处分停止执行,大同仍不得自办临时会股务。就算代办股务出现瑕疵,导致临时会决议违法,大同仍可提民事裁判确认,没有不能回复原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