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申请股临会停止执行遭驳回 法院最快本周裁定
▲行政院诉愿委员会驳回大同申请停止执行股东临时会。(图/记者汤兴汉摄)
大同公司为阻止市场派下周召开股东临时会,三管齐下,向行政院、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愿、行政诉讼及声请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驳回,最新消息指出,行政院诉愿委员会今天上午又驳回大同的申请停止执行,法院最快本周做出裁定,各界关注结果。
6月30日发生大同股东会之乱,经济部核准外部股东欣同、新大同公司自行召开股临会全面改选董事,大同公司就向行政院诉愿委员会提起诉愿,并申请停止执行,要求诉愿委员会做出诉愿决定之前,不准市场派召开股临会。最新消息指出,诉愿委员会今天上午驳回大同的申请停止执行。
针对诉愿委员会的驳回结果,行政院法规会主委林秀莲说「几天后看行政院的诉愿书就知道」,是否和行政法院的裁定看法一致,林主委则说「应该吧。」
金管会昨天查获中资透过新加坡金融机构购买大同股票,大同公司就呼吁经济部不应准许市场派召开股临会。但经济部表示,被查获的中资和前3次查获对象不同,也和欣同、新大同无关,原本准许召开股临会的行政处分不受影响。基于行政一致的立场,诉愿委员会驳回大同申请的理由,和经济部的决定相同。
经济部认定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有滥权违法行为,难以期待大同董事会会遵法,核准大同市场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召开股临会,将在下周三举行并改选董事。
大同公司不服,除了提起诉愿,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声请「禁止欣同、新大同公司行使股东投票权、召集权」的假处分。高等行政法院本月5日已驳回大同的声请,
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大同董事任期已届满,经济部又认为今年6月30日改选的董事违法而不予登记,准许召集股临会选任新董事,有尽速补正的急迫性;大同是否因中资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须由主管机关认定,公司迳自扣除表决权已侵害股东权益,因此驳回大同声请停止执行。
大同公司向诉愿委员会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的停止执行和行政诉讼,都没有获得诉愿委员会和行政法院支持,现在只等台北和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官的裁定出炉,纷扰多年的大同经营权之争可望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