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声请停止股临会召集 遭驳回

大同公司派9月8日向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经济部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召开股东临时会,5日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驳回,仍可抗告。大同表示,待收到裁定书再回应。

大同以台商郑文逸炒作大同,遭法院判刑且是欣同及新大同实质掌控人,召开股临会无疑是鼓励经济犯罪为由,希望能获得高等行政法院认同。但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股临会10月21日召开,距公司派向诉愿机关申请停止执行超过1个半月,难认有何紧急情事。再者,依章程规定董事三年一任,上届董事任期已届满,亟待合法选任。反观经济部认为大同6月30日股东会违法,不予登记,并准许市场派召集股临会选任董事,反而有尽速补正的急迫性,公司派主张有急迫情事应予停止召集,难认有理

大同律师团在高等行政法院出庭后,可能认为胜诉不高,日前已向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分别对欣同、新大同召开股东临时会提出定暂时状态处分声请状。然而,只要地方法院没有裁定假处分,大同10月21日仍会如期召开股临会,公司派与市场派将正面对决,一旦市场派拿下5席以上董事席次,百年大同经营权将会变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