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785号】公务员超时工作怎么办?

▲为争取消防工作权益而被免职的高雄市消防局队员徐国尧,日前在义务律师陪同下提出释宪。(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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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员勤务时间是勤一休一,执勤24小时、休息24小时。101年间,有两位高雄市消防队员认为这种超时服勤并不合理,请求消防局降低每日勤务时间、调升职务、给付加班费,或者准补休假,但消防局没有同意。两位队员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保训会)提起复审,接着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宪法解释,大法官在日前做出第785号解释。

785号解释要处理两个问题,包括:

第一,现行实务认为公务人员就影响权益的不当公权力措施,申诉、再申诉后,不得向法院请求救济,是否违宪

第二,消防人员的勤休方式及超时服勤补偿规定,是否违宪?

这篇谈第二个点:消防人员的勤休方式及超时服勤补偿的规定,是否违宪?

关于超时工作的相关规定

公务人员并没有适用劳动基准法,就值班、加班的补休及补偿,规定大概如下,粗体是声请人这次请求释宪的标的: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规定:「公务人员经指派于上班时间以外执行职务者,服务机关应给予加班费、补休假、奖励或其他相当之补偿。」

行政院颁布的「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规定,每日加班以不超过4小时为限,每月不超过20小时。但因为特殊情形,可以申请专案加班,每月不超过70小时上限。要点针对某些特殊工作,再放宽专案加班的上限,包括:警察机关外勤警察人员、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等人员的专案加班,可以不受上述时数限制。

内政部针对消防人员制定「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规定:超勤时数每人每日上限8小时、每月上限100小时,最高金额以行政院核定数额发给。

最后则是本案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制定的「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规定每月超勤支领上限17,000元,超时服勤没有补休、也没有领超时加班费的话,可以依照累积的时数,予以叙奖。

至于消防人员「勤一休一」则规定在内政部「消防勤务实施要点」、「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务细部实施要点」中,每日勤务时间24小时,更替方式为服勤一日后轮休一日。

总结来说,消防人员因为「勤一休一」的超时工作,每日最多可报8小时、每月最多100小时,超勤可领的钱,每月最多17,000元,其余多的时数就是列为叙奖依据。

本案的行政法院判决

(一)复审、行政诉讼

如前一篇提到的,公务人员保障法将公务员的救济分成两种类型:复审、申诉再申诉。

两位消防队员向消防局请求加班费或补休假部分,属于基于公务员身分所生之公法财产请求权遭到损害,本来就是可以提起复审跟行政诉讼的类型。

(二)声请人的请求

声请人认为超勤超过8小时的部分,消防局应该要给予加班费或补休,不是以没实益的叙奖。

(三)行政法院的见解

行政法院驳回两位声请人的请求,理由如下:

公务员的职务类型不同、超时执行职务的情节也不一样。依照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服务机关在具体事件中,依照事件内容难易、贡献程度、机关预算、业务需求等相关事实,对补偿的方式有裁量权

前面提到的行政院支给要点、内政部消防员核发要点、高雄市政府消防员核发要件,都是执行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的细节性、技术性命令或规则,没有违背法律保留原则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之规定,并没有强制规定对于公务人员的超时执勤,服务机关只应该给加班费补偿。

加班费申报时数、金额的上限,是考量到消防是高度专业工作、人力有限、运用较没有弹性、平常采取勤一休一的执勤方式,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超勤时数,如果采取自由补休方式,业务的运作必定因为人力不稳定,难以圆满达成任务。因此消防局区别情形,给不同奖励,没有违背公务员保障法第23条规定。

▲外勤消防人员的业务性质特殊。(图/CFP)

785号解释

(一)公务员服务法、周休二日实施办法:在没有「框架规范」的范围内,违宪。

解释文第二段,处理下面这两个声请人没有主张,也没有出现在行政法院的判决中的条文加以解释。由于,大法官认为这两个规定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务细部实施要点,也就是「勤一休一」规定有重要关联性,一并纳入审查,并宣告因为欠缺「框架性规范」的范围违宪。

公务员服务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公务员每周应有2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得以轮休或其他弹性方式行之。」

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交通运输、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医疗关务等机关(构),为全年无休服务民众,应实施轮班、轮休制度。」

针对这两个条文,多数意见认为没有就业务性质特殊机关实施轮班、轮休制度,设定任何关于其所属公务人员服勤时数之合理上限、服勤与休假之频率、服勤日中连续休息最低时数等攸关公务人员服公职权健康权保护要求之「框架性规范」。

在这个「欠缺框架性规范」范围内,不符合宪法对服公职权、健康权的要求,应该在解释公布3年内检讨修正,将不足的规范补起来。

(二)勤一休一:合宪,在「框架性规范」制定前,应该随时检讨改进

解释文第三段,针对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务细部实施要点就勤一休一的规定,多数意见认为合宪,和法律保留、服公职权、健康权都没有违反。

但在前面提到的「框架性规范」订定前,相关机关仍然应该基于宪法健康权「最低限度保护」的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员服勤时间、休假安排,比如勤务规划、每日勤务分配是否于服勤日中给予符合健康权保障之连续休息最低时数这些事情,随时检讨改进。

在理由书的论述部分,公务员服务法第11条第2项规定:「公务员每周应有2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得以轮休或其他弹性方式行之。」

多数意见认为消防任务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外勤消防人员的业务性质更特殊,不是一般公务人员可以比拟的,服勤与休息时间的安排,要基于特殊业务属性之权宜与弹性,这也是上述规定提到的「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得以轮休或其他弹性方式行之。」

所谓的「弹性方式」,依照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第4条第1项规定:「交通运输、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医疗、关务等机关(构),为全年无休服务民众,应实施轮班、轮休制度。」

因此,「勤一休一」的相关要点规定并未逾越前述规范意旨,没有违背法律保留原则。

(三)没有就业务特殊公务员的服勤时数、超时服勤补偿,另设必要合理规定的范围内:违宪

解释文第四段,针对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规定:「公务人员经指派于上班时间以外执行职务者,服务机关应给予加班费、补休假、奖励或其他相当之补偿。」及其他相关法律。

多数意见认为:未就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如外勤消防人员)之服勤时数及超时服勤补偿事项,另设必要合理之特别规定,致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如外勤消防人员)之超时服勤,有未获适当评价与补偿之虞,影响其服公职权。

在上面欠缺「必要合理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违背宪法保障的服公职权。相关机关应该在解释公布3年内检讨修正,就业务性质特殊机关所属公务人员之服勤时数及超时服勤补偿事项,如勤务时间24小时之服勤时段与勤务内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质及勤务提供之强度及密度为适当之评价与补偿等,订定「必要合理」的「框架性规范」。

(四)超时服勤之评价或补偿是否适当,应该在框架性规范制定后检讨

解释文第五段,就外勤消防人员超勤补偿事项,包括上面提到的内政部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对外勤消防人员超时服勤之评价或补偿是否适当,也就是声请人争执加班费有上限、超过只能列为叙奖依据的部分。

解释文指出:等待上面第(三)部分的框架性规范制定后,相关机关应该予以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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