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禁蒙面法》禁了什么?怎样才算蒙面?

香港实施《禁止蒙面规例》,在公众地方的人使用蒙面物品,警察有权力要求当事人除去蒙面物品,让警察查核当事人身分,引发民众抗议游行。(图/路透

香港是实践普通法地区,但也有成文法。理解成文法有必要从法规文字出发。以下我们从《禁止蒙面规例》(又被称为《禁蒙面法》))法条文字出发。规例的主要架构是第3条和第5条,两个类型都针对蒙面物品。蒙面物品的涵义面罩颜料或其他可以全部或部分遮掩脸部的物品。

表面上,第3条和第5条都以「警察合理相信相当可能『阻止辨识身分』」作为禁止使用和要求除去蒙面物品的条件,但在由警察单方认定即可当场拘捕、要求除去的规定下,恐与全面禁止无异。

首先,我们来看打击范围比较大的第5条。第5条规定,在公众地方的人使用蒙面物品,警察有权力要求当事人除去蒙面物品,让警察查核当事人的身分。如果当事人不按照警察指示除去,警察有权力自行除去蒙面物品,且当事人因此将构成犯罪,可以判处一万港元罚款监禁6个月。再来,第3条的情境虽然相对限缩,但是处罚更严苛。这一条规定任何人在以下4个情境不得使用蒙面物品,一旦使用就构成犯罪,可以判处两万五千港元罚款和监禁12个月。这些情境包含: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没有被警务处长通知反对的集会,且没有被事后认定为非法集结或未经批准集结、得到警务处长不反对通知,或没有被通知反对的游行,且遵守公安条例第15条规定,且没有被事后认定为非法集结或未经批准集结。

免责情况有哪些

而第4条规定,如果你违反第3条蒙面而构成犯罪,有几种情形你可以免责:

1.有足够证据证明你有合法权限使用蒙面物品,且检控官的反对主张无法举证超越合理怀疑。

2.有足够证据证明你有合理辩解(reasonable excuse),且检控官的反对主张无法举证超越合理怀疑。

3.你在规例第3条所指的集结、集会或游行情境中,使用有关蒙面物品,但是你在执行专业或受雇工作,正在做与专业或工作相关的行为,且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你因宗教理由而使用;你因先前已经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使用。 总的来说,按照规例,像是道路、公园、银行、电影院购物中心、医院、会议场所运动竞赛场馆等都是公众地方,警察均可要求除去蒙面物品。虽然并非像部分媒体报导,在公共场所蒙面就犯罪,但警队权力仍得到相当大程度的扩张。

集会游行也能免责吗

而公众更为关心的集会游行时禁止蒙面,上述的4个情境涵盖了所有合法与违法的集会或游行,纵然有免责辩护事由,但跟台湾的集游法实务相似的是,由于权力分立,消极司法审查一定在好战的警队之后,警队仍能以涉犯规例为由拘捕市民,光是在现场滥捕、滥暴,就可能吓阻一般民众,达到破坏集会游行、噤声的效果。

另有论者提出,如宗教目的公众聚集非属集会等回避的可能主张,但在公安条例有「集结」的类型和警务处宽泛的认定权限下,这样的回避对集会游行保障似乎缺乏实益

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说,规例再度加强了对公民活动的箝制。但在警队、律政司不断以刑罚更峻的暴动罪、非法集结罪拘捕、检控集游参与者的情形下,港人至今仍前仆后继流水示威。规例是否能达到遏阻港人上街头的目的,笔者不禁存疑。如果港府明知规例不可能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仍执意发布,是否仅为加强抓捕力道工具虽未可知,然香港情况似不容乐观。

王硕台大法律系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